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
委托代理人:丘X,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
委托代理人:吕XX,广*XX律师。
原审被告:杨XX,女。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原审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市第二人民法*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向*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相**定,本案应*上诉人户口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审理。
被上诉人刘XX在法*期限没有*交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定争议由借款交付地法*管*,借据载明*款交付地为东*市XX,原审法*对本案有**权。上诉人黄XX的上诉理由不能**。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判长赵XX
审判员朱XX
审判员梁*彪
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XX
第2页共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