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XX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被告奉节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X,该公司接待部副部长,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奉节县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XX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判员方思乂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江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