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XX。
法定代表人:蒋XX,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15489145。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9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周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深圳市XX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李华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