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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与钱X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4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百联刑辩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原告钱X甲。
法定代理人赵X,系原告钱X甲的母亲,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钱X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甲与被告钱X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X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钱X甲负担。
审判员皋玉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X
  • 2014-12-23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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