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6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安徽省 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叶X,行长。
委托代理人:章柏杨,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XX,北京XX律师。
被告:丁XX,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车XX,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城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合肥XX。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中国XX与丁XX、车XX、安徽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XX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丁XX、车XX、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 司86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中国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冻结丁XX、车XX、安徽XX公司银行存款86万 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朱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