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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广法民初字第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超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邹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超强,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XX。


原告四川XX公司诉被告四川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4年10月6日,四川XX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万元。2014年10月16日,四川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方斌


审 判 员  张登贵


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



书 记 员  杨XX


  • 2014-10-16
  •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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