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XX律师。
被告强XX,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XX,陕西XX律师。
原告周X与被告强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亚莉,被告强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随后原告外出到西安打工,一直到2013年春节期间,双方再次见面,经人撮合草率订婚,并在2013年4月6日仓促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婚后不到两个月原告即再次外出到西安打工。2014年春节前被告的父亲持刀到原告家闹事,导致原、被告家庭及夫妻矛盾升级,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原告周X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欲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2、证人单新平,周XX当庭作证。欲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
被告强XX辩称,我与原告在充分相互了解后才结婚,结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较好。我们虽然有矛盾,但我觉得我们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强XX未提举证据。
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庭审中均经过被告的质证。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后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周X与被告强XX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因原告当时在西安打工,双方见了一面后偶有电话联系。2013年春节期间,双方再次经人介绍见面,均表示愿意交往。2013年正月16双方即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家赠送彩礼现金10000元,并为原告购买了三金。2013年4月6日双方自愿在宝鸡市陈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婚后不久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便外出到西安打工。2014年春节前被告之父在与原告母亲谈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状况时发生冲突,导致原告与被告的矛盾加剧。原告即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原告于2014年5月初回娘家居住生活,并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本应相互扶助,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关系。虽双方目前有一定的矛盾,但双方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能够尽力处理好自己的家庭关系,多关心爱护和理解原告,努力培养夫妻感情。综上,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周X与被告强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