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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罗X等与江苏省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1)绍民初字第34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百联刑辩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原告:罗XX。
原告:罗X。
原告:罗XX。
原告:徐XX。
原告:张XX。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XX、李XX。
被告:江苏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X。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吴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罗X、罗XX、徐XX、张XX诉被告江苏省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XX、罗X、罗XX、徐XX、张XX撤回对江苏省XX公司、中国XX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4元,减半收取5117元,由罗XX、罗X、罗XX、徐XX、张XX负担。
审判员张浙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骆XX
  • 2011-12-08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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