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7号
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X,会长。
委托代理人:章柏杨,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XX,北京XX律师。
被告:徐X,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任XX(徐X配偶),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徐X、任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徐X、任XX53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徐X、任XX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亓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