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陈X。
法定代理人:陈XX,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X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荷城XX。
负责人:张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XX,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薛XX、陈X与被告XX公司、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薛XX、陈X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XX、陈X的撤诉申请,是原告薛XX、陈X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XX、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计567元(立案时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XX、陈X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芙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