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沙坪坝区凤天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586XXXX6220-5。
法定代表人万XX,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X,重庆XX律师。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009XXXX9057-7。
法定代表人苏XX,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X,重庆XX律师。
被告戚XX,女,汉族,重庆市XX集团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被告戚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晓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卢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