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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与宋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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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方,原告的诉求被驳回,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钱XX。
委托代理人:劳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浙江XX律师。
被告:宋XX。
委托代理人:赏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浙江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代表人:岑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XX,该公司职工。
原告钱XX诉被告宋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2013年5月28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金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劳XX,被告宋XX的委托代理人赏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X起诉称:2011年11月26日15时20分,李XX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原告、何XX、李XX)沿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兴XX处时,与沿兴慈五路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告宋XX驾驶的浙B×××××号微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被告宋XX、李XX、何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慈溪市人民医院治疗。
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XX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宋XX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何XX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宋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
本起事故导致原告损失医疗费525.80元、交通费200元。
现诉请判令: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二、被告宋XX对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宋XX在庭审中答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情况均无异议,但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一、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起交通事故导致的伤者为多人,保险公司支付的交强险赔偿款应按照伤者的损失比例分别赔偿。
三、医疗费认可医保范围内的348.69元;交通费无证据,不予认可。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事实和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情况。
2.门诊病历1份,证明原告的病情和治疗经过。
3.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6日15时20分,李XX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原告、何XX、李XX)沿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兴XX处时,与沿兴慈五路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告宋XX驾驶的浙B×××××号微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被告宋XX、李XX、何XX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慈溪市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1年11月28日再次门诊就诊。
原告于2011年11月26日、2011年11月28日为治疗本起事故导致的挫伤共花费医疗费528.80元。
李XX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宋XX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何XX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宋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方曾在2012年春节后的农历正月,即2012年1-2月期间与被告宋XX就本起纠纷进行协商。
本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
原告在2011年11月28日已经治疗终结,虽然原告在2012年1-2月期间与被告宋XX就本起纠纷进行协商,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但可重新起算之日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已经超出1年的诉讼时效,故被告宋XX关于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XX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XX。
如XX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
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
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黄金锦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郑嘉
附一: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2013-06-13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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