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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X与陈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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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XX。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代码证:552XXXX2568-9。
负责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崔XX,河北XX律师。
原告任XX与被告陈XX、中国XX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心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利芬,被告陈XX,被告中国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XX诉称,2012年6月23日15时30分,被告陈XX驾驶的鲁X×××××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廊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廊泊线106KM+300M处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过公路的原告任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原告任XX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XX负主要责任,原告任XX负次要责任。被告陈XX驾驶的鲁X×××××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任XX提起诉讼,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大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已履行。现原告任XX的第二次治疗结束,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被告陈XX辩称,所驾驶的鲁X×××××号重型普通货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任XX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3日15时30分,被告陈XX驾驶的鲁X×××××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廊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廊泊线106KM+300M处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过公路的原告任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原告任XX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XX负主要责任,原告任XX负次要责任。被告陈XX驾驶的鲁X×××××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任XX提起诉讼,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大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已履行。后原告任XX在大城县医院治疗4天,医生建议出院后休息2周。原告任XX系大城县XX厂职工,月工资为3000元,护理人员毕XX系大城县XX厂,月工资为3000元。综上,原告任XX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492.22元,住院伙食补助200元,误工费1800元,护理费400元,交通费300元。另查明,被告陈XX驾驶的鲁X×××××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医疗费、交通费票据;2,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4,被告陈XX驾驶的鲁X×××××号重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5,(2012)大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
诉讼中,原告任XX主张营养费2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陈XX负主要责任,原告任XX负次要责任,此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查明部分所列原告的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陈XX驾驶的鲁X×××××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且被告陈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应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任XX2500元,在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任XX损失的80%即2153.78元。原告任XX主张的营养费2000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任XX4653.78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陈XX负担200元,原告任XX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心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XX
附:汇款账户情况
户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04100XXXX0XXX
开户行:XXX
  • 2014-09-30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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