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经济技术开XX,系周XX之妻。
原告周XX,男,汉族,1986年9月8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经济技术开XX,系周XX之子。
原告周XX,男,汉族,1988年7月17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经济技术开XX,系周XX之子。
委托代理人罗XX、陈X,江西XX律师。
被告胡XX,男,汉族,1995年11月21日生,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代理人许XX、周X,江西XX律师。
被告胡XX,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生,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江西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生,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周XX、周XX诉被告胡XX、胡XX、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胡XX以本案的审理结果应当以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
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