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赏XX,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谭XX及其辩护人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22日晚7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谭XX至慈溪市胜山镇胜南XX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张X。
同月24日晚8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谭XX至慈溪市XX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张X。
同月26日晚8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谭XX至慈溪市逍林镇逍林卫生院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张X。
同年9月17日晚10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谭XX至慈溪市胜山镇胜南XX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净重0.9117克)贩卖给张X,后被民警抓获,上述冰毒被同时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从上述查扣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陈X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qq聊天记录照片、手机通话详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谭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XX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XX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赏XX请求对被告人谭XX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查扣的毒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手机,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二、供犯罪所用的小米牌手机一部及毒品甲基苯丙胺0.9117克(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金藕
人民陪审员周金海
人民陪审员罗海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邹XX(代)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