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XX,女,生于1990年4月15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XX律师。
被告程XX,男,生于1979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某女,女,生于1971年8月4日,汉族,农民,系被告姐姐。
原告路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XX及委托代理人杨亚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XX及委托代理人程某女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当时原告不足法定年龄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1年2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见面三次就结婚了,双方相处时间少,无共同语言交流。2012年原告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被告也不给医疗费,也不回来照看原告,让原告向自己父母去要医疗费。2013年9月原告在杭州打工查出肝炎需要住院治疗,被告也不给医疗费,还是让原告向自己父母去要钱。被告对原告的冷漠使原告无法继续与其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20000依法分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诉婚姻缔结过程及生育孩子情况属实。结婚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发生过纠纷争执,一同在上海打工。2010年3月原告有病,被告带其回家治疗,后原告在家休养,被告外出打工。2012年原告未打招呼到杭州打工联系不上,是否生病被告不知道,2013年5月原告回家呆了一个月也没有说有啥病。原告打工收入比被告高,借了20000元外债不是事实。原告现在根本不具备离婚的条件,我们有两个孩子,孩子还有病,需要共同抚养,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当时原告不足法定年龄未领取结婚证。2008年9月29日生一女孩程某甲,2010年11月27日生一男孩程某乙,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2011年2月11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初被告到上海打工,同年年底原告也到上海打工,双方共同生活。2010年3月原告患病,被告带原告回家治病,后被告又去上海打工,原告在家在休养。2012年原告去杭州打工,2013年5月原告回家,过了一个月又去了杭州,2014年过年时原告回家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了七、八年,生育了两个孩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分别两地打工,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导致双方关系有所疏远,但是双方并没有发生过大的纠纷。目前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于被告对原告在生活上关心不够造成的。原、被告应当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家庭,在今后生活中被告要多关心原告,夫妻关系还可改善。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路XX与被告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时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