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资阳XX公司与夏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可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XX,注册号:5120XXXX51135。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X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XX,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X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
上诉人资阳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违反了当时的级别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夏XX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协议管辖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0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辖区且标的额超过200万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30日出台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辖区且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该通知最后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实施。本案被上诉人夏XX于2016年3月9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级别管辖自然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执行。本案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协议管辖约定明确,选择法院唯一,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合法有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张 维
审判员  余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XX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2016-07-25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