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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郑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玉金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郑XX,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广东XX律师。
原告梁XX诉被告郑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4985元及利息(利息以34985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康城XX二期尚景峰127号铺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的经营者,雇请被告在投注站工作,2018年3月29日,被告违反《彩票管理条例》及投注站命令禁止赊销彩票的规定,擅自为一名陌生顾客以赊销方式销售彩票34985元,在该顾客不能当场支付彩票款项的情况下,没有报警也没有留下顾客的姓名、电话等任何方式,任由顾客径自离场,事后再报警因没有顾客的任何信息公安部门无法追查。被告自愿就其擅自赊账给投注站造成的经济损失34985元承担责任,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3日内还款。现被告已离职且没有按约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郑XX辩称,1.2018年3月29日晚7时许,一名顾客在店里购买彩票,由于时间紧迫马上就要开奖了,顾客提出让被告先出单,顾客说马上打电话叫朋友拿钱过来,由于先出单再交钱的情况是原告允许的,也经常这样操作销售彩票的,所以被告就先出单了,当时也看到那名顾客在打电话,谁知道那名顾客趁被告不注意离开了铺头,那位顾客之前也经常过来彩票店的,被告一发现那个顾客走了,就马上用自己的手机报了警,并且马上打电话向原告汇报了这件事情,原告本来答应要过去看看,后来又说没时间过去,说第二天再过去,当天警察过来店里,被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警察当时说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第二天早上,被告本来是不上班的,原告打电话叫被告去铺头,被告还没睡醒就去了铺头,原告就问了一下事发当天的情况,说叫被告签个字,就拿出了欠条叫被告签名,被告当时没看清楚是欠条,也没看是什么内容就签了名,原告所提交的欠条是在隐瞒和欺骗被告的情况下让被告签字的,不应认定。被告并不认可需要向原告承担全部彩票的支付责任,该笔款项理应由购买彩票的顾客来承担。2.事情发生后,原告扣发了被告2018年3月的工资3000元,请求折抵。3.原告从未对被告进行相关行为操作准则培训,且在日常实际操作中,经常都是先出单再付款的,这一操作习惯原告也是非常清楚的,所以被告这样操作也符合日常操作习惯,被告并没有过错。4.事故发生后,被告也想尽量让原告减少损失,所以曾去法院咨询立案想起诉顾客,但由于没有顾客身份信息所以法院不能立案。5.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原告起诉的金额是彩票销售金额,假如法院判决被告确实要赔偿的话,出应当在原告实际损失范围内考虑如何赔偿,而彩票销售金额并非原告纯利润,销售额应当扣除成本后剩下的利润部分才是原告损失。6.被告没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诉讼费不应得到支持。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有异议,因无原件核对,且与本案不相关联,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工资记录有异议,因该记录为被告单方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康城XX二期尚景峰127号铺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的经营者,雇请被告在投注站工作。
2018年3月29日,被告为一名顾客销售彩票34985元,该顾客没有当场支付彩票款项,并径自离场。被告发现后,再报警处理。
2018年3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郑XX身份证号欠梁XX彩票投注站应交款现金34985元,立此为据。”
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被告2018年3月份的工资按3000元在本案中扣减。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行为人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及至本案,第一,被告主张“在日常实际操作中,经常都是先出单再付款的”,并无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被告在销售彩票时,有审慎处理的义务,在销售彩票后应当将足额的票款交付给原告。第三,被告已通过欠条的形式承认其欠梁XX彩票投注站应交款现金34985元,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出具欠条时受到威逼、欺骗。综上,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因原告当庭承认34985元中的纯利润是彩票销售总额的8%,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减去其利润,即32186.2元。同时,原告同意扣减被告的工资3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29186.2元。关于利息,被告虽有过错,但并非故意损坏他人合法财产,考虑其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X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X支付赔偿款29186.2元;
二、驳回原告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9元,由被告郑XX负担300元(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晓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吕XX
  • 2018-09-14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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