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宋代军,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1,女,199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李X2,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告:胡X,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李X1、李X2、胡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高X负担。
审判员 窦广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