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XXXX2447748C,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XX。
法定代表人:何XX,江苏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雪,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杜XX,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江苏XX公司与杜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杜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XX公司给付45100元、赔偿11000元,合计561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XX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杜XX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杜XX未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5月14日、2018年7月2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杜XX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杜XX名下人民币395.88元拨付给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杜XX名下银行账户暂时无足够余额可供执行。
3.2018年4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杜XX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8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XX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向申请人江苏XX公司出具调查令,2018年5月17日,申请人凭借调查令前往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6.经公安部车辆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杜XX名下并无车辆信息。
7.2018年8月9日,本院前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XX找杜XX,未找到被执行人。
8.2018年8月14日,本院依法电话通知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杜XX名下暂时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因申请人暂时无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杜XX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XX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苏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