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XX。
组织机构代码:586XXXX5147-3。
代表人:周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可,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曹XX,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穆XX,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XX。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穆XX,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XX。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雷XX,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XX。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安XX高XX。
组织机构代码:789XXXX3745-X。
法定代表人:穆XX。
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XX。
组织机构代码:696XXXX8769-0。
法定代表人:穆XX。
被执行人:乐山市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XX。
组织机构代码:782XXXX6556-3。
法定代表人:雷XX。
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XX。
组织机构代码:665XXXX6457-0。
法定代表人:雷XX。
上列七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余店街87号2单XX。
被执行人:乐山市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XX。
组织机构代码:588XXXX6308-X。
法定代表人:穆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本案与成都XX公司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2016)川1102执653、654号案并案执行,并依法对八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除本院正在(2016)川1102执653号案件中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穆XX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XX182、184号、186号、188号、190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7325、207327、207329、207326、207328),位于乐山市市中区XX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7324)外,其余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斌
审判员黄荫建
审判员王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