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曹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大龙,陕西XX律师。
被执行人刘X,男,汉族。
郭XX诉刘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郭XX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566.1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2017年9月21日申请人郭XX以刘X已给付了全部案件款,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提交了收款凭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X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案件已经全部履行。申请人郭XX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冬青
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
代理审判员 廖 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