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成都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谢XX,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申请再审人成都XX公司(简称XX公司)因与谢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成民申字第1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申请人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浩
代理审判员夏小璐
代理审判员刘雅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