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唐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XXX实习律师。
被告韦XX。
被告徐XX。
原告王X诉被告韦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 判 长 农丽珍
人民陪审员 唐良保
人民陪审员 孙红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