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XX。
负责人:郑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刘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索XX,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XXX与被告蔡X、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X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钱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索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