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李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X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李连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