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54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
被执行人:宋XX,男,1991年3月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宋XX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宋XX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XX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代理审判员 张翼鹤
代理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