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叶XX。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东莞市商业中XX*期工程*号办公楼***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XX,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XX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XX公司物业管理费71078元;2.XX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XX公司同意自签订本协议起三个月日内支付XX公司133596元,扣除XX公司在签订本协议前已支付的85430元,即仍需支付48166元给XX公司,支付方式为共分三期,第一期16055.33元在2018年1月25日前、第二期16055.33元在2月28日前、第三期16055.33元在3月25日前由XX公司现金支付到XX公司的服务中心,由XX公司在该中心的员工接收。
二、XX公司在签订本协议当天支付10000元现金作为第一期的款项给XX公司,第一期数额剩余6055.33元,因XX公司同意负担一半的二审诉讼费,在扣减二审诉讼费后XX公司仍需支付5621.70元,由XX公司在1月25日前支付完毕。
三、XX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不得再就本案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本案受理费3458.82元,由XX公司负担208.07元,XX公司负担3250.75元,双方同意由XX公司在3月25日前现金支付3250.75元到XX公司服务中心,由XX公司在该中心的员工接收;二审诉讼费1734.50元,减半收取为867.25元,由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58.82元,由XX公司负担208.07元,XX公司负担3250.75元;二审诉讼费1734.50元,减半收取为867.25元,由XX公司、XX公司各负担433.63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XX
审判员 谢XX
审判员 邹凤丹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