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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桓台县国土资源XX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类
  • (2017)鲁0321行初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美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57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美萍,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XX,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刁XX,山东XX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XX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胡美萍,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XX党委委员总规划师金建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刁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月3日,原告张XX以XXX快递方式向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XX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邮单单号为107XXXX5121,邮单备注栏注明“占地征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7年1月5日,被告拒收了原告邮寄的特快专递。诉讼中,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XX亦未答复原告的申请。
原告张XX诉称,2017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以XXX快递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公开桓台县人民政府在2007年因修桓台XX道占用的楼一村集体土地和2008年县政府征收的楼一村集体耕地的档案资料【包括土地征用合同及征地附图、征地补偿方案、地上物(财产)清点明细表和补偿标准、补偿清单、补偿款、金额数字及补偿款发放情况】。2017年1月5日,被告拒收了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向原告公开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其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请求1、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以书面方式答复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XX辩称,原告张XX所称的信息公开事项,明确表明征地主体是桓台县人民政府,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主体依法应当是桓台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国土资源局,且原告与要求公开的涉案土地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申请的事项系被告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无需证明原告与涉案土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事实上,涉案土地承包合同虽由张XX签订,但其后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原告张XX,因此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2007年4月3日,桓台县国土资源XX、桓台县财政局、唐山镇人民政府、唐山XX村委曾联合到涉案现场清点过原告的地上附属物,但没让原告张XX签字。近八年时间,原告到以上四个单位均查不到清点核实的财产明细表和测量的承包地实际亩数。2017年1月3日,原告才向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XX以XXX快递方式邮寄信息公开申请(邮单单号为107XXXX5121),且在邮单备注栏注明“占地征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7年1月5日,被告拒收该特快专递。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部门,但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等内容均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故被告是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协议是由张XX签订的,张XX与本案的涉案土地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张XX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要求的信息公开事项,明确表明征地主体是桓台县人民政府,因此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主体应当是桓台县人民政府而非桓台县国土资源XX。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原告张XX向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XX以XXX快递方式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邮单单号为107XXXX5121),邮单备注栏注明“占地征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公开桓台县人民政府在2007年因修桓台XX道占用的楼一村集体土地和2008年县政府征收的楼一村集体耕地的档案资料【包括土地征用合同及征地附图、征地补偿方案、地上物(财产)清点明细表和补偿标准、补偿清单、补偿款、金额数字及补偿款发放情况】。2017年1月5日,被告拒收了原告邮寄的特快专递。应诉期间被告亦未向原告作任何答复。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XXX快递查询单、XXXXX特快专递信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部门,但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等内容均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案中,原告张XX因自身生产或生活需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XXX快递方式向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占地征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被告的原告不是涉案土地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适格原告,土地征收主体为桓台县人民政府,桓台县国土资源XX不是适格被告的辩称均不予采纳。被告拒收快递的行为属拒绝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诉讼中,被告在得知原告的诉请后亦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以书面形式答复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的事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XX履行法定职责,于本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依法答复原告的申请事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丽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XX
  • 2017-03-30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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