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XX。
负责人:李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刘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宋XX,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XXX与被告李XX、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XXX承担。
审判长钱伟
人民陪审员袁丽艳
人民陪审员王舒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