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与陶XX、重庆市XX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文铭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代理人:曾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铭,重庆XX律师。
被执行人:陶XX,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XX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威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0094288R。
负责人:陶XX,重庆市XX厂投资人。
被执行人:牟XX,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执行李X与陶XX、牟XX、重庆市XX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8年3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55000元及利息(以255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583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63元、执行费3725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06执69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别明盛
审 判 员 钱XX
审 判 员 宋 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XX
书 记 员 何XX
  • 2018-07-18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