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182XXXX1643-0。
法定代表人马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XX。组织机构代码:735XXXX1584-6。
负责人闫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XX诉被告湖北省XX公司、中国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6元,依法减半收取443元,由李XX负担。
审判员雷长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