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
被告:吕XX,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贤斌,上海XX律师。
第三人:张XX,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辽源XX***号***室。
原告潘XX与被告吕XX、第三人张XX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潘XX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潘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佳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