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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邓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玉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XX。
负责人蒋XX。
诉讼代理人崔XX,广东XX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邓XX,女,汉族。
原告中国XX诉被告邓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笔个人二手住房贷款XXX元,贷款期限为300个月,并对贷款利息、还款方式等均有明确约定。被告提供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XX八十四座的房地产抵押给原告,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X发放该笔贷款。截至2014年12月8日,被告已拖欠7期贷款未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64元、利息217564.6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8日)及罚息(从2014年12月9日起,逾期利息以XXX.6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次债权所发生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费30元;
3、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XX八十四座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XXXX6924号)经依法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后所得款项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邓XX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第一个浮动周期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3次(含)以上,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执行的利率下浮比例及优惠利率浮动比例取消执行,并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作为贷款合同的附件,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本担保项下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3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XXX元。
至2014年12月22日,被告尚欠本金XXX.63元,利息238295.54元、罚息9918.0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含抵押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双方应XX履行。
一、违约责任
原告依X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却未依X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约定原告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即变更合同。此变更合同是单方行为,属形成权,通知到达时生效,而原告诉前并未发出变更合同通知,则应以2014年12月22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生效。逾期未付,剩余未还本金的利息应按罚息计。
二、担保责任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邓XX将其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XX八十四座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取得抵押权。现担保债权到期未得清偿,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X偿还贷款本金XXX.63元,利息238295.54元、罚息9918.06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22日,此后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并以一年为期、2月7日为起始日,按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此项利率确定该期适用的贷款利率,每年重新确定一次)、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费30元;
二、原告对被告邓XX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XX八十四座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XXXX6924号)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秋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X
  • 2015-01-14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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