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X、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闽0103执98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晓萌律师

案件详情

之一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许XX,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邓XX,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许XX、邓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1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XXX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许XX、被执行人邓XX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9593.4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年10月27日,利息为8053.86元、罚息707.28元、复利192.60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许XX、被执行人邓XX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288元、公告费560元;3、强制被执行人许XX、被执行人邓XX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上述债务利息。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XX、邓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许XX、邓XX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许XX、邓XX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已查明如下事实:1、被执行人许XX、邓XX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许XX所有的闽B×××××号小型汽车所有权已被本院首先查封,因查找不到,暂时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邓XX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此外,被执行人许XX、邓XX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大松
审判员陈燕娜
审判员陈维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XX
  • 2018-06-27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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