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三
(2018)赣0111民初1801号之三
原告:万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南,江西XX律师。
被告:万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江西XX律师。
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XX诉被告万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XX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万XX承担。
审判长李露
人民陪审员张晓华
人民陪审员洪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