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齐河县XX???司与张XX、青岛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8)鲁1425民初1593号
劳动工伤
何登启律师 在线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134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齐河县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区昌奥国际金水XX。
法定代表人: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登启,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XX。
法定代表人:姜XX,总经理。
被告:邱X,男,1991年8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
原告齐河县XX公司与被告张XX、青岛XX公司、邱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齐河县XX公司负担。
(退回原告5元)
审判员张玉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XX
  • 2018-07-16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何登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何登启律师
5.0分服务:2134人执业:10年
何登启律师
13701201****2933 执业认证
  •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
何登启律师,法学学士,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山东省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电视台齐鲁频道法律服务团...
  • 137 0531 3782
  • 1370531378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