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XX,XXX律师。
被告苏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XX,X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XX。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X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与被告苏X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涉案工程在钦州古XX,在钦州市钦北区管辖的范围,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发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于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裴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