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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与沈阳XX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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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百联刑辩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牛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牛XX因与被上诉人沈阳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甘国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亮、戈XX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XX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甘国明
代理审判员徐亮
代理审判员戈XX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X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15-10-14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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