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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银川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兴民初字第3304-1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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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杨生智,宁XX律师。
被告银川XX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XX,宁XX律师。
原告孙XX与被告银川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王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X
  • 2015-08-11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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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7年在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012年入选宁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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