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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曹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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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
被告曹X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曹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兆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XX
  • 2015-08-11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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