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被告曹X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曹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兆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XX
130 2186 5235
13021865235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