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无业。
被告梁X,无业。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XX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梁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被告梁X及委托代理人郑利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较少,互相不了解,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至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现已分居三个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X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偶有矛盾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14年8月份,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且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偶有矛盾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司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