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杨X,甘肃XX律师。
被告谷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本案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谷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桂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