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生于1973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X,渠县文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XX,女,生于1974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郑益明,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