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王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801王XX

  • 婚姻家庭
  • (2014)达达民初字第28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益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生于1973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X,渠县文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XX,女,生于1974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郑益明,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


  • 2014-10-22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