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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6)苏01民终106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晓菲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钱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菲,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南京XX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上诉人江苏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34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郑慧
审判员龚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汪XX
  • 2017-03-07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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