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郗XX,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委托代理人:郝XX,男,1963年5月7日出生,现住任县。
被告:孙XX,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雷雷,河北XX律师。
原告郗XX与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郗XX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郗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郗XX负担。
审判员梁振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