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高XX与方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川0191民初1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晋川律师

案件详情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民初164号
原告高XX,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XX。
委托代理人雷霆,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方XX,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XX。
委托代理人王晋川,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刘XX,女,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XX。
委托代理人唐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尤X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方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高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 进
人民陪审员  于XX
人民陪审员  周卫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XX
  • 2016-08-19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