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XX,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七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刘XX、刘XX、刘XX、李XX、穆XX、张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1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12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王 路
代理审判员 姚 琦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张 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