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曹X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 公司经营
  • (2016)沪0110刑初3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施黄娟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茂名市。
辩护人俞XX、施黄娟,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曹X,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6)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曹X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曹X及辩护人俞XX、施黄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摩某某公司(另案处理)经营期间,在与上海呈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出于虚增公司成本以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由作为摩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陈XX让他人为摩某某公司开具收款单位为呈启公司的“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一份,金额人民币65000元,并在摩某某公司入账。
2012年2月,摩某某公司在与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出于上述同样目的,由被告人陈XX通过担任摩某某公司销售顾问的被告人曹X让他人为摩某某公司开具收款单位为天马俱乐部的“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四份,金额共计人民币28825元,并在摩某某公司入账。
2012年5月至9月,摩某某公司在与上海新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某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泉某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出于上述同样目的,由被告人陈XX通过被告人曹X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摩某某公司开具收款单位分别为新某某公司、方某某公司、金某某公司、泉某某公司的“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八份(经查均系伪造),金额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并在摩某某公司入账。
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陈XX、曹X经民警电话通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曹X及辩护人俞XX、施黄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某的证言及手机短信截图,证人吕XX的证言,摩某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涉案的“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账册、记账凭证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发票鉴定证明,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摩某某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陈XX作为摩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曹X作为摩某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陈XX、曹X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XX、曹X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陈XX、曹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XX、曹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鉴于被告人陈XX、曹X均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陈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曹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曹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16-05-25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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