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X: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远安县,住秭归县,现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
原告杨XX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杨XX负担。
审判员 周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X
